北宋大法官_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与刑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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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与刑 (第1/7页)

    随着深入的探讨,大家是越来越认同富弼所言,这法制之法里面的确蕴含着一种全新的思想。

    什么是思想,就是要能够解释一切事物的关系。

    对于税收而言,法家依靠是权势,以君王的赏罚,来督促百姓趋利避害;儒家在权势中,添加了仁义,以德治来教化百姓,而法制之法则是多了个人权益。

    前二者都是从君主与国家的角度出发,但后者更多是要突出个人。

    相比起来,法制之法显然是要更加复杂。

    因为只维护一个团体,怎么也比维护两个团体要容易得多,关键这两个团体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。

    大家是明白了,但又更迷茫了。

    蔡卞问道:“老师,你说《宋刑统》的律例归法家之法,故使百姓畏惧,那如果依法制之法的话,又该如何修订条例?”

    大家也都迷茫地看向张斐。

    是的。

    你说得很有道理。

    但可行性呢?

    自古以来,所有的律例,都是维护君主统治,要凸显个人利益,必然是修改律例,这是没有先例的。

    富弼之前就想到这个矛盾,宋刑统从字面上来说,就是用刑罚统治,这肯定与法制之法是矛盾的。

    这怎么改?

    “我也不知道。”

    张斐双手一摊,但随后他又道:“我也不妨试着引入法制之法,看看会变成什么样。”

    他来到木板前,在木板前写上“宋刑统”三个字,“我们方才已经辩论过来,宋刑统是维护什么利益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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