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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三章 有人背着朝廷卖盐 (第1/6页)
修路与土地兼并,似乎并不存在关系,但在国家事务中,很多事情并不是孤立看待的,而是从整体来看待。 朱允炆很清楚,以私有制的“惯性”与支持力量来看,强行推动土地国有化,那是完全不现实的,也会出大问题的,说不定大明王朝就会“二世而亡”。 解决土地兼并的方法有很多,古人也给了很多经验,比如“限圈”、“征没”等,但处罚措施跟不上,导致很多法令形如虚设。 朱允炆解决土地兼并的逻辑就一条: 推出大明土地管理法。 藩王、士绅、佛寺、道观等不是有钱买地吗? 朝廷允许你们合法买卖,但需要记住一点,朝廷土地法规定,不允许荒废田地,一旦荒废田地,朝廷有权罚没其荒废田地。 这一条规定也不是朱允炆的独创,汉朝时期,有《四时月令诏条》,明确规定农业生产需遵循时节,该种什么种什么,不允许你过时不种,如果不种地,荒废了,那是要被处罚的。 王莽改制时,提出“凡田不耕为不殖,出三夫之税;民浮游无事,出夫布一匹”等,直接说明了,你的地你不种,要惩罚三倍的税。 尤其是隋唐时期,其采取的是均田制,国家对于田产的控制力度很高,别以为给你分了地,你就能随便种黄瓜了,朝廷让你种什么,你就种什么。 比如唐代,要求“诸户内永业田,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,榆、枣各十根以上,三年种毕。” 明太祖朱元璋也干涉田产使用问题,直接要求: 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,栽桑、麻、木棉各半亩,十亩以上倍之…… 所以朱允炆提出“荒废土地收回朝廷”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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