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_北宋大法官 第464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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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北宋大法官 第464节 (第1/6页)

    张斐是哭笑不得,又道:“首先,这应该属于儒家之法,法家是不会这么规定的。其次,这还得看什么官署颁布的,如果是官家的赦令,并且还写入疏议中,那就是法制之法,因为这条规定里面,它是有着许多先决条件的,基于这些条件,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,也算是一种常识,毕竟这人命关天,包子没了,还可以再做,人死了就真没了。

    当然,如果真的要对此立法,那又是非常复杂的,因为这里面得很多判定,是非常难以取证的,故此朝廷不太可能会这么做,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律学原因之一。

    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针对某个特殊的地区,或者针对某个特殊的时段颁布这条法令,那就是法家之法。”

    上官均突然问道:“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,该以谁为先?”

    大家一怔。

    这个问题令许多人都陷入沉思中。

    张斐不答反问道:“假如政事堂在东京颁布快要饿死了,抢劫不违法的这条规定,你又是一个司法官员,遇到这个案子,你会怎么判?”

    上官均凝眉思索半响,道:“我我估计也不会追究其责任。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那被抢者怎么办?”

    上官均道:“我会以官府的名义赔偿他。”

    张斐道:“可政事堂并未规定一定要赔偿。”

    上官均道:“可若是如此,今后谁也不敢在街上卖包子。”

    张斐笑着点点头:“不追求其责任,代表着责任是存在的,补偿受害者的损失,这是责任的转移,而这一切的原因,都是源于法制之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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